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
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租赁合同:
(一)符合
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可以变更
或
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
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
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
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
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
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
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
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