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摘要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
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下一篇房地产转让合同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admin
admi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