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ay in Action,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
法院处理
民事案件的进程迟缓、不能及时结案的现象。依导致迟延的主客观
标准,可将
诉讼迟延分为两种:客观性迟延和主观性迟延。诉讼迟延是各国
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是程度有所差别。例如在德国,
民事诉讼法使用的是一点一滴处理争执点的办法,使一次言词辩论不可能结束
案件。如果
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有争论,至少需要两次言词辩论。事实上如果对事实与
法律总是有严格的争执,
第一审法院的程序可能拖延1年以上。在民事诉讼中,迟延往往引起严重后果,它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使一方当事人的正当诉讼请求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妨碍审判工作效率。面对这一问题,许多
国家都在采取相应的措施,试图予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