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cenaries,1977年日内瓦第一
议定书规定,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为外国雇佣兵:(1)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
武装冲突中作战;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活动;(2)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
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3)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
领土的居民;(4)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5)不是非冲突一方的
国家所派遣
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
执行官方职务的人。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
战俘的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