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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运输工具中的使用

摘要

Use of Foreign Means of Communication,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临时进入公约成员国的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车辆等,如果使用了该国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不视为侵权的规则。这是因为,一项发明创造可能在一国或数国获得了专利保护,而在另外许多国家没有获得保护。这就意味着另外的许多国家可以自由使用这项发明创造。就国际间的运输工具来说,如果该运输工具在不提供保护的国家使用了某项技术,而在进入对该项技术提供保护的国家时又面临着侵权的问题,必然会对国际运输带来麻烦。所以《巴黎公约》才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特殊的不视为侵权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63条第3款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在这里,必须是交通运输工具本身使用了专利技术,而不是交通运输工具装载的货物使用了专利技术。而且,临时通过的国家还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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