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unity Patent Convention,1975年在卢森堡签订,1989年12月15日进行修订。由于该公约须经共同体各个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至今未通过。依据该公约的规定,所批准的欧共体
专利可以在所有欧共体成员国中受到保护,但要求在申请文件中逐一写明需要取得保护的成员国名称。该公约生效以后,各成员国的
专利法依然有效存在。为了解决该条约至今不能生效的难题,欧盟执委会于2000年7月5日向欧盟理事会提出一个建立欧盟专利(Community Patent)制度的草案,以尽快解决现行欧洲专利取得成本过高的现实问题。该草案
共有6章63条,基本沿袭了欧洲
专利制度(EPC),主管机关也是欧洲专利局(EPO),与欧洲专利制度并存。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欧盟专利将来仅以EPO的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公告。在已有的欧洲
法院下面增设欧盟
法庭,专门
审理专利
侵权和专利有效性的争议,
专利权属争议仍由各成员国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