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currence of Foreign Litigation,
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
国家的
法院提
起诉讼的现象。主要指两种情况:(1)一方当事人
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
诉讼;(2)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A国法院提起诉讼,而相对方的当事人也以原告的身份,却在B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来当事人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选择某国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往往为了
保证权益的实现,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将引起国家间关于
管辖权的纠纷。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国
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
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以
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
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
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