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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诉讼竞合

摘要

Concurrence of Foreign Litigation,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起诉讼的现象。主要指两种情况:(1)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2)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A国法院提起诉讼,而相对方的当事人也以原告的身份,却在B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来当事人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选择某国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往往为了保证权益的实现,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将引起国家间关于管辖权的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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