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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摘要

Vertical Agreements on Restricting Competition,指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典型的是同一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如销售商要求生产商给予地域保护,或者生产商限制其批发商或者零售商的转售价格等。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具有以下特点:(1)是通过买卖商品的协议表现的,根据这个协议,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在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时候,其合同自由受到了限制。(2)这种限制是关于市场竞争的限制,即限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自主权。(3)协议当事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是独立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因为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它们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相比,对竞争的危害较小,有些甚至可以给社会带来明显的效益,有些也能够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坏处,例如纵向价格约束。因此,反垄断法必须将推动竞争的纵向限制与严重损害竞争的纵向限制区别开来。在实践中,比较重要的纵向限制是:(1)纵向价格约束;(2)纵向非价格约束;(3)独家销售;(4)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各国的反垄断法,纵向价格约束一般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其他纵向限制一般适用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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