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tical Agreements on Restricting Competition,指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典型的是同一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如销售商要求生产商给予地域保护,或者生产商限制其批发商或者零售商的转售价格等。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具有以下特点:(1)是通过买卖商品的协议表现的,根据这个协议,至少有一方
当事人在与第三方订立
合同的时候,其合同
自由受到了限制。(2)这种限制是关于市场竞争的限制,即限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
自主权。(3)协议当事人在
法律上和经济上是独立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因为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它们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相比,对竞争的危害较小,有些甚至可以给社会带来明显的效益,有些也能够给社会和
消费者带来坏处,例如
纵向价格约束。因此,
反垄断法必须将推动竞争的纵向限制与严重
损害竞争的纵向限制区别开来。在实践中,比较重要的纵向限制是:(1)纵向价格约束;(2)
纵向非价格约束;(3)
独家销售;(4)
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各国的反
垄断法,纵向价格约束一般适用本身
违法的原则,其他纵向限制一般适用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