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入提取
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工业法规定的一项
经营权利,企业有依照
国务院规定提取和
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的
权利。出口产品,技术,劳务等创汇的企业,可根据创汇额获得外汇提成,国务院1985年批转
国家经贸部,国家
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出口外汇留成办法》等文件,对出口商品所得外汇收入的留成比例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企业对留成的外汇收入,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使用,用于发展出口产品的生产,引进必须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零部件,材料测试仪器,技术
专利,和书刊资料等、用于支付出国考察,推销,样品进口,
广告宣传等费用。————《
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367条,总主编,邹喻,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