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女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
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
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华侨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老年人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
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