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享有介入权,即行纪人有权
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买进或者买出该委托物,直接与委托人成立
买卖合同,而无须委托人的
承诺,《
合同法》第419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买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相反的
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卖受人。因此,行纪人介入权的行使,需具备两个
条件,第一,委托人委托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是具有市场价值的商品;其二,委托人没有不许行纪人自己买入或卖出的意思表示,当上述条件完备时,行纪人一经行使介入权,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就成立买卖关系,此时,行纪人的
行为已经达到其接受委托的目的,完成了委托关系,所以委托人仍应当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合同法》第4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