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要求委托人向
第三人履行
义务的
权利:根据《
合同法》402、403条的规定该权利的行使有以下三种情况,(1)、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在行纪人与第三人无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委托人介入该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委托人的原因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原不知道委托人而后经行纪人披露知道委托人的,在行纪人与第三人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选择为相对人而主张权利的,(3)、行纪人与委托人共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关系的,
当事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另外的约定的,委托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知道委托关系的,委托人与行纪人共同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同法》第402、4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