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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纪人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摘要

行纪人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取得报酬是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目的,因此,要求委托人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是行纪人的权利,报酬是完成委托事务的代价,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的履行以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为前提,我国《合同法》第442条的规定,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行业的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交易习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29、行纪人的留置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行业规定和交易习惯确定,在委托人逾期没有支付行纪人报酬的,行纪人享有留置该物的权利。出自《合同法》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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