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行纪委托人要求行纪人从事贸易活动的权利

  行纪委托人要求行纪人从事贸易活动的权利

摘要

行纪委托人要求行纪人从事贸易活动的权利: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交易。若委托人对于行纪人所为的买卖指定了一定的价格,行纪人应按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买卖。行纪人不按照委托人指示的价格进行买卖有两种情况。一、以低于指示价格买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执行委托事务的结果不及依委托人指示实施买卖有利;二是以高于指示的价格卖出或者以低于指示的价格买入,执行委托事务的结果比依委托人指示进行买卖更有利。《合同法》第418条的规定行纪人低于指定的价格买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则委托人可以不承认该买卖对其发生效力。如果行纪人不补偿其差额的,则委托人可以不承认该买卖的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买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依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该交易利益属于委托人,因为行纪人始终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代委托人进行交易的,但是,若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的提示,行纪人只能依特别指示的价格交易,不得违背该指示买出或者买入,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18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行纪人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下一篇行纪委托人要求行纪人直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所发生的义务的权利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