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500元5% 0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2000元10% 25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5000元15% 12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20% 37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25% 137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30% 337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35% 637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40% 1037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00000元45% 15375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 -扣除标准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伍佰元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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