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常关税

  常关税

摘要

   常关税是一种过境税。清沿明制,于水、陆交通要道、关隘等地方,均设关卡,向通过货物课税。鸦片战争以后,由于指定海口通商,于是出现了进出国境的海关和内地原来的税关,为了区别,称原有关为“常关”或“旧关”,照旧征收通过税和船税。光绪27年,清王朝被迫签订屈辱的《辛丑条约》,在关税问题上又作了退让,以各洋关为中心,将距洋关50里内的常关移交海关,税务司管辖,其关税收入指定作为庚子赔款之用。于是又有距离海关50里内常关与距离海关50里外常关的区别。课税对象为通过常关的货物(包括衣物、食物、用物、杂货)。按清代规定应从价计征。于通航运之处,兼收船税。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产值税收率下一篇常年产量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