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无法直接申请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均为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股份制改造实践,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还应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条件。《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第 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这里所称公司股本总额,系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总额,而非股票发行前的股本总额。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 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 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