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ablishment of Corporation,设立人为创设
公司依照
公司法规定所为的
行为。公司设立是一种
要式行为,其性质如何,人们看法不一,主要有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和共同行为说三种不同的学说。其中以共同行为说为通说,即认为公司设立是两人以上的
意思表示,为创设公司这个同一目的,共同一致的行为。设立公司应当具备公
司法规定的
条件,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1、
自由设立主义
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
当事人的自由,
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
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
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3、核准主义
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
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指由
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
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严格准则主义,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的公司设立原则。
1、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
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仅认购公司一定比例的
股份,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只有
股份有限公司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