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Free Incorporation,又称”放任主义”。指
国家对于
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限制,不要求具备任何形式,完全听凭
当事人自由为之,由设立人自由设立
法人之主义。盛行于欧洲中世纪早期。当时,地中海沿岸自由贸易发达,商事
公司大量出现,为鼓励此种商事公司的勃兴以促进贸易之发达,
法律对法人之设立采取了放任主义的立场,完全不加干预,不加限制。法人之设立采取
自由主义原则,其好处在于极大地便利了
公司设立活动,大大节省了设立费用,为
公司法人参与商事活动提供了最为方便和快捷的途径。但通过此种方式设立的公司如何同
合伙组织加以区别,如何防止人们借公司之名行合伙之实,如何保护交易安全,都是此种设立主义难以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
法人设立的自由主义在中世纪后期就已被淘汰。近代以来,除瑞士
民法对于非
营利法人仍采此种主义以外,已鲜有采用此种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