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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出示、宣读、播放相关证据材料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示、宣读、播放相关证据材料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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