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 (三)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四)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
预算、财务计划的
执行情况;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2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
原始凭证,不予
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
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
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
决定,并对决定承担
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
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
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