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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

摘要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  (三)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四)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2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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