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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并向监督,监察和领导报告的权利

摘要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并向监督,监察和领导报告的权利: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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