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对
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并向监督,监察和领导报告的
权利: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
决定,并对决定承担
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
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