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分权:某一种公务的实施需要一定的
独立性,
法律将这种公务的实体成为公务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享受
权利、负担
义务。公务分权是公务实施的一种方式,特征:(1)、公务自治。公务脱离
国家行政机关的控制,而有公务法人独立承担;(2)、公务独立,某种公务需要独立不便由
国家和地方的
行政机关承担,因而脱离国家和
地方行政机关而从事公务,公务分权的出现是适应现代
行政的复杂状况,公务分权的优点在于避免行政机关官僚主义,繁琐程序,发挥技术人员的优势,但公务分权不能和
公民利益相冲突。因而,要受到一定的监督,既指受创设公务的机关的监督。――――《
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227页,总主编,邹喻,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