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公务分权

  公务分权

摘要

公务分权:某一种公务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独立性法律将这种公务的实体成为公务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公务分权是公务实施的一种方式,特征:(1)、公务自治。公务脱离国家行政机关的控制,而有公务法人独立承担;(2)、公务独立,某种公务需要独立不便由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机关承担,因而脱离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而从事公务,公务分权的出现是适应现代行政的复杂状况,公务分权的优点在于避免行政机关官僚主义,繁琐程序,发挥技术人员的优势,但公务分权不能和公民利益相冲突。因而,要受到一定的监督,既指受创设公务的机关的监督。――――《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227页,总主编,邹喻,顾明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公共航空运输的索赔权下一篇公司清算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