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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按照规定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等费用的权利

摘要

承运人按照规定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等费用的权利:托运人应按规定的标准交付运费等费用,托运人未交付运费的,也可以由收货人交付运费。按照《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除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当然,依《合同法》第314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托运人不负支付运费的义务,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合同法》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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