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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婚晚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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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晚婚编辑本段



  1、晚婚的定义。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2、初婚年龄的计算方法,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初婚年龄=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本人出生日期。

  3、注意事项:(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如果一方为再婚,另一方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达到晚婚年龄,也不属于晚婚。(2)初婚年龄不能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来计算。(3)法定结婚年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晚婚年龄是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提倡结婚年龄,在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基础上各往后推3年。

  4、晚婚奖励:(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十五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2)所享受的休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二)晚育编辑本段



  1、晚育的定义。女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初育年龄的计算方法,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初育年龄=孩子出生的日期-母亲出生的日期。

  3、注意事项:(1)晚育以女方年龄为准。只要女方初育时年龄已达到24周岁,就属于晚育。(2)男女双方都必须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为再婚并且再婚前曾生育过孩子,再婚后女方虽然是初育并且已达到晚育年龄,也不属于晚育。(3)晚育应大力提倡,主要通过宣传教育方式。

  4、晚育奖励办法:(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2)女方30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90天后连续使用。男方7 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3)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4)难产的(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6)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它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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