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作用。独生子女 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
(2)婚后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18周岁前
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的;
(3)
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判决或
调解给原
配偶抚养,一方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5)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离婚或丧偶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再婚的;
(6)再婚夫妻的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已判决、调解给原配偶,而又不再生育的;
(7)夫妻依法
收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8)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2、领证程序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由男女双方向其常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申请,由该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盖章,并由其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作为有效
证明,到孩子
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领证时,应交孩子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领证免费。
3、办理独生子女证手续:
1.夫妻双方写申请书;
2、夫妻双方
户口复印件一份(需要用A4纸进行复印);
3、夫妻双方
身份证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4、夫妻双方
结婚证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5、孩子的户口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6、双方所在单位开具证明(证明需写明夫妻
结婚时间,孩子
出生时间,为计划内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等字样);
7、到社区填写独生子女申请登记表。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
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我市
执行标准是不低于三十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2)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其他人员由其
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
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
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
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农村地区,按照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
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
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
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
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1、2011年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
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
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
公民,可按规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龄时领取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分别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济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
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
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
土地征用后,土地
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
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
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
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