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它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
公司的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它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
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内容上的双重性。
(2)权利效力上的排他性。
(3)可转让性。
(1)商号真实原则,即选定的公司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或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否则禁止使用,法国、瑞士、拉美诸国均采用此制。
(2)商号自由原则,即公司选用何种商号,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英国、美国、日本等均采用此制。
(3)单一名称原则,即一个公司原则上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以附加文字表示。
取得商号的途径有如下几种:
①因使用而自然取得,不需要注册。
②需要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