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内容
1.地
役权人的
权利
(1)土地
使用。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自然是地役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应当依设定地役权的
行为所限定的目的范围确定。地役权人在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的使用,不必是独占性的使用;除了可以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外,只要不是性质不相容,同一供役地上,还可设定数个地役权,依其情形同时使用。例如,一是通行地役,一是眺望地役,可以依次使用。
(2)为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在供役地内可以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汲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上通行;通行地役权,可以开辟道路。
2.地役权人的
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
当选择
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我国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
物权的限制。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
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