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取得
地
役权的取得,有基于
民事行为的,也有基于民事
行为以外的原因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
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设立地役权,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另外,也有用
遗嘱等单独行为而设定地役权的。
地役权的
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
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权利的,未经用益
物权人同意,土地
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也可以基于让与而取得。但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3)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主要是
继承。需役地权利人
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既然由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该通过继承取得的地役权,非经登记,不得
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