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
合同成立时间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至于承诺于何时生效,则有前文所述两种
立法主张,兹不赘述。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的意义。
4.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法第36条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时可从
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
行为中
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二)
合同的成立地点
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
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书面
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