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
执行机关在
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
错误或者
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
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
人民法院处理。根据规定,
执行机关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提出具体意见,并附有关材料,转送原
起诉的人民
检察院或者原判人
民法院处理;如果认为事实出入比较重大或者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转送原
起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
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罪犯的申诉材料已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可按其要求转递。如无明确要求,则由执行机关根据
案件情况
决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转递。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意见和材料或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如认为原判决或
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
法律上确有错误,应按
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如认为原裁判正确,应及时答复执行机关或申诉人。
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