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相对于法定的当事人变更而言的。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不是因为出现一了某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诉讼当事人不适格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任意当事人变更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大都承认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司法实践也都认可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通常的处理方法是:原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参加诉讼的,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的,裁定驳回起诉;更换被告后,符合条件的被告应当参加诉讼,如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或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