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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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