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结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组织。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3.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两种以上的行为,仍然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120条、《刑法修正案(三)》第3条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行为人不仅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则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