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经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为亲友非法牟利”是指具有下述三种情形之一:(1)将本单位的赢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人除了要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外,还必须是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