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末成年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