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应当把握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通常包括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等。二是行为人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三是行为人已经实际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的数额以1000元~3000元为较大的起点,以1万元~3万元为巨大的起点。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与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有类似之处,又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的威胁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既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实施。后者的威胁是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2)前者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实现的,后者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可以实现的。(3)前者既可以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取得财物,后者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