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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窃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接收器材,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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