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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谍

摘要

?Spy,指战时在一方控制领土内以隐密行动或虚构口实,收集或企图收集各种情报并有意通知交战另一方的人员。主体可以是具有任何国籍的个人。身着部队制服的军队侦察员不得视为间谍;担负为本国军队或敌军送信任务的军人、文职人员或平民,也不得视为间谍;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如果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该领土内为其依附的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具有军事价值的情报,除通过虚假行为或故意以秘密方式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的,也不得视为间谍。使用间谍刺探敌情是历史久远的一种作战手段,一向都被认为是许可的,不被战争法禁止。同时,间谍行为是不合法的作战行为,间谍不是合法战斗员,如果被俘,不得享受战俘待遇,交战国一方有权惩处另一方的间谍,经过审判后通常是处死。当冲突一方武装部队人员在从事间谍行为时未被俘获重返其部队,以后如为敌方俘获,不得就其从前的间谍活动惩罚,必须给他以战俘待遇,但该人如系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则不在此例。关于战时间谍的国际法文件有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所附《陆战法和惯例章程》和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在和平时期为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或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外国人派遣任务的人员。在和平时期从事间谍活动不属于国际法管辖,只服从各国的国内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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