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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摘要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法规的正常秩序。本罪有两种方式:一是有组织的方式,即发起成立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恢复已被取缔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门徒、招收会员;二是非组织的方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因愚昧落后而进行的迷信活动的区别。后者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目的,不认为是犯罪
2.将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组织者、骨干分子与一般参加者区分开来。后者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3.区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如果以会道门和邪教组织作掩护,宣传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则应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4.区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本罪限于采取利用迷信的方式,而不限定煽动暴力;后罪不包括采取利用迷信的方式煽动,但限定煽动的内容必须包含煽动暴力。
根据刑法第3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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