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后者是一般主体,并且只能是自然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以实际造成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后果为要件;后者以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损害他人健康的危险状态为要件。(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为责任事故型的过失犯罪,后者为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3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