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私财产与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危险废物,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对象是危险品。(2)发生的场合和违反的规定不同。本罪是在排放、处理废物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的是环境保护法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的是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