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做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废物的进口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本罪具有利用废物做原料的目的,而后罪则是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为目的。
2.区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固体废物罪必须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而本罪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3.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刑法第152条规定的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39、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