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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摘要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做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废物的进口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本罪具有利用废物做原料的目的,而后罪则是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为目的。
2.区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固体废物罪必须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而本罪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3.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刑法第152条规定的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39、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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