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界限。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还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