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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分罚没财物罪

摘要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私分罚没财物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罚没财物,后罪的对象是国有资产。虽然罚没财物在上缴国库后也将成为国有资产,但是在此之前存在的形态是有区别的。
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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