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限开始日,从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接收了有关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当事人于2001年5月21日接到一审判决书,上诉期为15日,其具体上诉期为2001年5月22日至2001年6月5日,即2001年5月21日接受送达的这一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限内,而从次日2001年5月22日开始计算。
3.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公众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及星期六、日等。不包括非公众的节假日,如妇女节、教师节和学校的寒暑假等。应当注意,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一中扣除。
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甘,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旅行的在途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