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对
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
背书转让的
票据被盗、遗失或
灭失的;二是依照
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
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
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
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
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
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
批注并签章的
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
背书人。被记名受让
票据权利的人,称为
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
汇票、
本票和
支票。汇票和
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
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