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
特别程序,与通常的
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
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
当事人的
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
背书转让的
票据被盗、遗失或
灭失的;二是依
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
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
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
法院申报
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
开庭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等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
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
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做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1)在公示催告
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2)公示催告
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
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
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
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
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