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一、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公示
催告,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
票据持有人。所谓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
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的要求有:①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必须是按规定可以
背书转让的票据;②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书,并写明票面金额、
出票人、
持票人、
背书人等主要内容;③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
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且是相对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确
状态。
3.向有
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公示催告
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支付地,是指票据载明的
票据付款人的
住所地。
二、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人
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
决定是否受理。
法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
1.审查申请人是不是享有申请权的持票人,如果申请人不享有申请权,应
告知由享有申请权的入申请。
2.审查申请是否具备法定形式和内容。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告知其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上的内容有欠缺的,应当限期申请人补正。
3.审查有关票据是否属于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申请原因是否属于
法律规定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凡不属于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审查接受申请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
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