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的裁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一是直接由
当事人向我国有
管辖权的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并且该裁判确实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这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
条件。
我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的
主权安全的,人
民法院可以
裁定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