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
仲裁裁决需要我国
法院承认与
执行的,由
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
住所地或
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办理。
按照我国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
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
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我国仅对另一
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因此,国外
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要由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如果其所在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办理;如果不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但同我国订有双边
司法协助条约的,按条约规定办理;如果既不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又与我国没有
司法协助条约关系,则按互惠原则处理。